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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8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为我国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奠定了制度基础。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又为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赠与了相关手段指引。资产负债的会计计量属性在历史成本之外,增加了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现值、重置成本等计量属性。200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制定印发《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资产评估机构开始从事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2017年中评协修订印发《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目前以财会报告为目的评估成为评估行业一项持续而稳定的重要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在多年财会报告目的的评估业务实践过程中,存在出具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的情形,有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对估值报告的相关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本文对评估机构开展以财会报告为目的业务出具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进行了分析,提示相关法律责任,供执业参考。
财会报告目的下估值主体及报告类型
当企业对会计要素使用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等会计计量属性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利用估值手段来确定其计量金额,但企业会计准则对确定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等计量金额进行估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王建军等(2020)认为,对采用这些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的会计要素进行估值的主体是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资产评估估值手段的专长人员。赵林和毛群(2022)认为,此类工作可以由企业管理层、落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以专家身份赠与专长意见的资产评估机构来完成,他们可以是企业内部估值人员,也可以是外部调研机构及其估值人员,通常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落实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会对不同会计计量属性下的计量金额进行估值测算,以复核测试企业编制的财会报告是否公允。
(一)企业内部估值人员
编制财会报告过程中,对企业内部估值人员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必要的估值手段,如财会人员,其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较为熟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估值对象和计量方法的有关规定,收集并分析范畴资讯数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财会经营预算和分销合同协议等资讯资料,选择适宜的估值手段,对需要计量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等进行估算,为编制财会报告赠与依据。
企业内部估值人员还包括专长估值人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印发《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等有关基金及基金投资产品估值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具有较为丰富的估值经验,能够熟练应用估值手段,因此对基金及基金投资产品的公允价值估值多为基金经理等内部估值人员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相关估值指引完成。
企业内部估值人员出具的估值工作成果可能是Excel测算表,也可能是word或PPT文件,其呈现形式没有文件规定,故没有约定统一的固定格式,但通常需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有关披露的必要内容,如所采用的估值手段及理由、重要假设及依据、重要参数分析确定过程及结果、关键假设和重要参数输入值与历史情况或外部资讯来源是否一致的分析等。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或估值人员工作成果可能不需要签字盖章,通常不属于财会报告目的下估值报告范畴。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落实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编制的财会报告中相关会计要素的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等计量的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也需要利用所掌握的估值手段,根据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落实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企业内部估值人员或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估值专家形成的工作成果及其确定方法、关键假设和输入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充分的分析性复核,以审核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计量、核算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分析性复核工作成果通常是形成分析性复核和测试意见的审计工作底稿,以配合发表的审计意见。必要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利用外部估值专家工作,协助落实对企业管理层赠与的估值工作成果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或复核报告。注册会计师再对其所聘请的外部估值专家复核意见的专长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复核,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专长人员(含审计师聘请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等外聘专家)的专长意见或专家复核报告不属于财会报告目的下估值报告范畴,是注册会计师履行审计程序的工作,以及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存在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差异,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独立性要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专长人员不能为同一会计主体既赠与审计鉴证配合又赠与非鉴证估值调研配合,因此其不能为被审计用户赠与估值配合工作。但其可以为非审计用户赠与财会报告目的下的估值配合,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外部调研机构角色。
(三)外部调研机构及其估值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专长人员从各自专长领域发挥其专长作用,提高会计资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由于具有估值专长经验的外部第三方估值调研机构在法律关系、经济利益、人事关系等方面具有独立性长处,为提高会计计量的公允性,企业常常会委托外部估值调研机构开展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估值工作,如评估机构、调研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持续专职从事企业价值、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其他经济权益等各类资产评估业务,熟悉不同估值手段原理及其应用要求,掌握开展评估业务所需落实的评估程序、资料收集查验要求,专长长处明显。因此,多年实践中,企业委托财会报告目的的外部调研机构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计量进行估值测算,根据估值业务的具体落实情况和依据准则规范不同,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的工作成果通常分为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调研组织由于无评估资质,赠与估值配合出具的工作成果通常是估值报告,因此本文将会计师事务所、调研组织出具的估值报告与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统一作为估值报告进行分析说明。
1、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我国评估行业专长领域的实际情况,开展以财会报告目的业务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主要包括以财政部为主管部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资产评估专长人员、以住房和城乡筑造部为主管部门的开发评估机构及开发估价师等评估专长人员,资产评估机构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等开展财会报告目的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开发评估机构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法》《开发估价规范》开展财会报告目的评估并出具开发估价报告。
(1)资产评估报告
《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长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披露的有关要求,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以财会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各类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或者特定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长配合行为。”遵守会计准则、与落实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充分理解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参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选择评估方法等是《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明显特点,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长人员承办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赠与了准则保障和专长配合。当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依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等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评估依据并开展财会报告目的业务评估工作时,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由资产评估师等资产评估专长人员签名、资产评估机构盖章,同时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向中评协报备业务基本资讯。
杨松堂等(2022)《2021年资产评估行业数据分析报告——基于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资讯体系数据》指出,2021年编码报备的有效资产评估报告合计376642份,其中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报告数量为17484份,报告数量占比4.64%,但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报告评估值所占比例***大,合计约191440.59亿元,占总体的25.30%。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报告在评估机构各类评估业务中占具重要地位。
(2)开发估价报告开发估价机构依据2015年修订后的《开发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开展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修订后的估价规范增加“为财会报告配合的开发估价”内容,对为财会报告配合的开发估价的种类、内容、价值类型、价值时点、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开发估价机构承办为财会报告配合的业务应出具开发估价报告,并由注册开发估价师签字、开发估价机构盖章。
2、估值报告
由于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不属于法定评估业务,属于委托人自愿委托评估事项,评估机构等外部估值机构可以通过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出具估值报告。
开展估值业务没有统一的准则规范依据,对估值报告的内容也没有统一规定,估值报告的内容通常根据估值业务特点,以及与委托人的商定情况进行编制披露,但承办配合于财会报告为目的估值业务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委托估值事项及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等计量要求和财会报告列报披露内容,应当在估值报告中予以反映,如估值对象、估值目的、估值基准日、所落实的估值程序、采用的估值手段及理由、重要假设及依据、重要参数分析确定过程及结果、关键假设和重要参数输入值与历史情况或外部资讯来源是否一致的分析等。
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规定,涉及证券配合业务的估值报告也应按照评估报告的管理规定,向证监会报送估值业务完成资讯,并接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财会报告目的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都应由评估机构盖章出具,其中评估报告还需评估专长人员签名,出具的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进一步对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进行对比分析。
评估机构财会报告目的下报告类型分析
评估机构财会报告目的下出具的报告类型主要是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其中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开发估价报告(以下统称为评估报告),如资产评估机构为各类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投资性开发公允价值计量、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信贷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和存货可变现净值评估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而开发估价机构对投资性开发公允价值计量和开发投资信托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REITs)基础设施课题出具开发估价报告。估值报告一般包括调研报告,都是接受委托对估价对象的价值发表专长意见并出具的专长报告。由于财会报告目的下的估值报告与调研报告通常仅仅是报告名称不同,其作用和内容基本没有区别,故本文将估值报告和调研报告统称为估值报告。
以下从估值依据、估值程序、报告内容、估值方法和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财会报告目的下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的异同进行分析。
(一)估值依据方面
1、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形成、出具财会报告目的的评估报告,主要依据有《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或《开发估价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赠与和范畴调查收集的评估资料等。
2、估值报告
由于财会报告目的的评估不属于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或调研机构可以不遵循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或开发估价规范,出具估值报告的依据通常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赠与和范畴调查收集的估价资料等。
因此,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在估值依据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遵循《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或《开发估价规范》,二者都需要依据相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资讯数据资料,因此,在估值依据方面差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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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程序方面
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和《开发估价规范》对出具评估报告前需要履行的评估程序有明确的具体要求,如《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长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会会计资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的八项基本程序且不得随意删减;承接配合于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长人员应当与企业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就相关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和财会报告披露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沟通。
2、估值报告
由于出具财会报告目的的估值报告可以不遵循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或开发估价规范,具有约束力的主要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对应当履行哪些必要的估值程序没有统一规定,估值程序通常以估值机构与委托人事前约定落实。但笔者认为,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估值工作直接影响着财会会计报告和会计资讯的真实性,对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财会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财会报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财会报告目的相较于交易目的等其他经济行为,需要履行更为深入的估值程序,以保证参数取值及估值结果的合理性,体现估值机构和估值人员的专长性和公允性。如对资产状况调查、对委托人赠与的经营资料和盈利预测及范畴调查资料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分析判断等。由于企业和落实审计程序后的注册会计师对估值对象账面价值、法律权属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已经知晓,可以约定不对这些数据资料进行核查,同时在估值报告中如实披露。
3、程序受限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七条规定:“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部分机构认为,估值报告没有执业准则要求和约束,可以通过出具估值报告来规避资产评估准则关于评估程序受限的限制,从而满足委托人的需求。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评估程序受限首先应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由委托人或估值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程序履行受限对估值结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产生的影响,是不能接受的。其次,即使是客观原因,也应分析受限情形对估值数据资讯来源的可靠性、估值参数或估值结果的合理性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并对相关影响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如客观原因造成的程序受限未对上述事项构成重大影响,则可以出具估值报告,并如实披露受限情形、估值处理和对结论的影响情况。如果程序受限对上述估值事项及结论构成重大影响,通常也不宜出具估值报告。如果仍需出具估值报告,应重点披露相关受限事项、落实的替代程序弥补措施,以及对估值假设、数据来源、估值参数、估值结论、报告使用等方面的影响情况,同时与企业、注册会计师深入沟通,并如实告知估值程序受限可能会对财会会计报告资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造成财会会计核算出现差错。如估值程序受限时,未如实告知企业、注册会计师相关情况及其影响程度,出具的估值报告未披露上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影响,将会形成重大的执业风险。
因此,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在估值程序方面区别也不明显,形成评估报告需落实的程序有明确的准则规范要求,而形成估值报告需要履行的程序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对资产调查和重要资讯数据资料分析、核实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只是估值报告在现场调查和核查验证方面的深入程度可依约定落实略有差异。
(三)报告内容方面
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和《开发估价规范》对评估报告的构成要素和披露内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封面格式、声明、组成报告正文的14个要素项及其报告正文需要披露的翔实程度都做了明确规定(赵林和毛群,2022)。财会报告目的的评估报告还应结合业务特点披露价值类型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与前次评估是否保持一致等内容。《开发估价规范》对开发估价报告内容构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委托人、开发估价机构、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原则、估价依据、估价方法、估价结果、注册开发估价师资讯及签名等。
2、估值报告
赵林和毛群(2022)认为,估值报告在披露内容方面无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通常特别关注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重大特殊事项的披露等。毛群等(2023)认为,估值报告内容和形式灵活,尚无准则和操作规范等条框限制,一般只需结合委托人的估值目的对课题背景、业务特点、估值目的、估值对象、估值原则、假设及限制条件、价值类型、估值方法选择和主要参数等因素进行分析确定的过程进行说明,并披露影响估值结果及估值结论使用的限制条件,做到估值过程和重要参数的分析论证完整、数据来源清晰,逻辑合理即可。配合于财会报告目的的估值报告的内容通常需要按照与委托人事前约定情况进行披露,但应当按照估值工作程序的实际落实情况如实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披露规定内容应当在估值报告予以清晰反映,如采用的估值手段及选择理由、重要假设及依据、重要参数分析确定过程及结果、关键假设和重要参数输入值与历史情况或外部资讯来源是否一致的分析等。
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披露的内容资讯还需要结合监管部门关于财会报告披露内容的规定,与企业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约定报告披露内容资讯。如《公开发行证券的组织资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会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关于各类资产减值测试的披露要求。
因此,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的核心内容差异不大,只是评估报告内容有具体的准则规范规定,要求更加明确、具体,而估值报告内容更多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双方约定确定。
(四)估值方法方面
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范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长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承办配合于财会报告为目的的业务时,还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析确定评估方法。
2、估值报告
财会报告目的估值报告关于估值方法也称估值手段,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要求确定估值方法,主要采用范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及实物期权定价模型、近期融资报价法等衍生方法。
因此,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在估值方法方面基本没有差异。
(五)法律责任方面
1、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形成、出具应当遵守《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或《开发估价规范》规定,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形成配合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或《开发估价规范》。如果存在违反《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或《开发估价规范》较为严重的问题时,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会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惩戒;对于存在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等严重违反《资产评估法》的情形,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可能会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存在违反《证券法》***百六十三条规定,评估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的,还会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因赠与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和《证券法》***百六十三条规定,给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估值报告
部分评估机构不合理地缩减执业成本,通过减少程序落实、滥用估值假设、降低估值结论客观性和可靠性,企图借助出具估值报告的方式逃避监管。这些机构认为,估值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可以不遵循《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或《开发估价规范》的规定,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认识理解显然是非常错误的,估值报告不是避风港,更不是法外之地,其仍然属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长人员制作、出具的有关评估对象价值的法律文件,如果估值报告存在严重问题,同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估值报告由证券范畴主体委托并使用于编制财会报告,当估值报告存在违反《证券法》***百六十三条规定,估值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的,也会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如果估值报告被有关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认定为故意出具的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或被调查认定为估值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报告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因违反《刑法》第229条之规定,承担因赠与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责任。
(3)如果出具的估值报告存在虚假报告或严重失实等错误、或估值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对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估值机构和估值人员也可能因民事行为过错依照《民法典》或《证券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两年中央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范畴财会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财会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等严厉打击财会造假的监管文件,以财会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影响企业会计资讯的真实性、可靠性,如果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存在虚假或重大失实,可能会被认定为中介机构参与配合企业财会造假案件的一部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面临的法律责任没有明显的差异,需要引起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特别关注。
总结提示
综上分析,评估机构财会报告目的下的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在估值依据、估值程序、报告内容、估值方法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略有差异主要是估值报告涉及的估值程序和报告内容可以在不影响估值结论合理性和公允性的前提下与委托人事前协商确定,而评估报告涉及的程序和内容有具体的评估准则规范要求。
财会报告目的下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影响企业编制出具的财会报告及会计资讯质量的真实可靠性,需要企业管理层、会计人员、估值人员和审计人员各方从不同维度进行沟通复核,估值机构和估值人员需按照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估值过程和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内部复核;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经营规划、预算及财会核算等对估值报告进行沟通讨论,复核估值依据和结果的合理性、正确性;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程序要求,与估值人员深入沟通、讨论,重点关注:估值范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估值手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估值依据的其他准则规范(如有,如资产评估准则等)、重要假设的合理性、重要参数的合理性、依据资讯资料来源的可靠性、估值结果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复核、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为客观发表审计意见赠与审计证据。通过会计人员、估值人员和审计人员协同配合,向财会报告使用者赠与真实、可信的财会会计资讯。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月印发《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评估机构开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财会报告目的的估值业务并出具估值报告时,需要与委托人沟通是否参照相关中央企业估值课题管理制度规定落实。
以财会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对国有企业和上市组织等企业的会计资讯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在评估机构各类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监管部门从严从快打击财会造假行为的监管环境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财会报告目的业务的风险控制和执业质量管理,强化风险意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规范等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与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深入沟通研讨,确保估值结论真实、合理,避免财会报告目的业务违规执业引起的各类风险,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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