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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7
***税务总局关于小幅度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配合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配合小微企业成长,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幅度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幅度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分销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幅度纳税人取得应税分销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分销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幅度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分销行为,合计月分销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分销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分销额等课题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幅度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分销额”或者“未达起征点分销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分销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分销额等课题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幅度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分销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幅度纳税人制度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税务总局关于小幅度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幅度纳税人制度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幅度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装置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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